第一条 长春长吉图职业教育集团是以长吉图经济发展为主导,遵循长吉图一体化主体思路,以长春职业教育为依托,以自愿加入职教集团的初(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和劳动力输出机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服务为纽带,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为原则的职业教育协作团体,属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育人的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长春长吉图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加速推进长吉图一体化进程,以全面打造汽车、农机、轨道等装备制造业为契机,实现校企优势互补、校校相互融合、资源共享和互惠共赢。加强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丰富基地校生源输出渠道,提高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集团内成员共同发展。
第三条 职教集团成员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及交流活动。
第四条 职教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接受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依托各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各初(高)中学校、各企事业等单位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构建产学结合、订单培养、滚动招生、滚动就业、技能教育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的立体式职业教育新模式。
第六条 加强校企、校际、学校与行业协会之间的联合,建立合作关系,搭建校企合作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促进行业发展,促进长春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实现学校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学生所学与岗位需求的零距离对接,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实行体面就业、尊严就业。
第八条 积极参加与基地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等的教育培训活动,在职工培训、技术服务、实训基地共享、人才培养方案的确定和教材开发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促进职业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实业经济发展。
第九条 与高等院校进行对接,提高职业学校学生理论知识水平和学历,同时加强高等院校学生的技能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十条 提高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素质,减轻企事业单位培训压力和成本,降低就业风险,为企业提供稳定用工来源和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利用学校的优势资源,进行信息和物质资源共享,改善地方劳动力输出和转移,提高就业质量,实现就业优化,达到体面就业和尊严生活的目标。
第十二条 促进基地校招生,改善基地校的教学条件,为基地校创造良好的教学和实习环境,拓宽基地校生源的就业出路,使基地校建设与职业学校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职教集团采取单位会员制。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护职教集团章程,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初(高)级中学校、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劳动力输出和转移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第十四条 职教集团的办事机构为“长春长吉图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1个,副理事长单位10个,理事单位100个,并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0人,理事100人,秘书长1名。秘书处设在长春职业技术学校,负责职教集团内的协调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经推荐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大会,决定集团的重大事宜,总结上一年度的工作,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通过后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1.讨论通过或修改职教集团章程,决定会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由理事会行使权力,负责职教集团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理事大会,研究、探讨、制定促进职教集团发展的政策和机制。
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及时修订和指导,促进校企联合、工学结合,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
3.密切关注各行业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及时调整职业学校的专业方向、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4.关注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在确定市场需求、人才规格、知识技能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全面实行订单培养,为企业输送最需要的人才,提高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
5.协调实训基地共享和双师教师培养事宜。
6.做好职教集团成员之间的协调工作。
7.成立沙龙、协会、俱乐部、论坛等组织,开展符合职教集团宗旨、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和谐,加强交流,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职教集团成员活动由理事或副理事单位负责组织和具体安排。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职教集团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职教集团活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集团成员有获得本组织优先服务的权利;有对职教集团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2.有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的权利。
3.在生产、教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相互支援的权利。
4.享有相互合作、资源共享、优先培训、优先选人、优先择校和优先就业的权利。
5.享有信息服务、科研开发及技术支持的权利。
6.根据需要可相互提供技术人员的人力支持。
第十七条 职教集团会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积极参加职教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2.提供就读、就业信息,承担培训任务。
3.加强交流,团结协作,维护职教集团的信誉。
4.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本单位的生源、就业和培训情况及人才需求。
5.提供职工的培训、进修,技术工人的技能鉴定、技术攻关等服务。
6.帮助解决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困难和难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十八条 集团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的捐赠。
2.社会资助。
3.政府拨款。
4.集团服务工作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集团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各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均按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职教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可在2/3以上理事参加的理事会上研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职教集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