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吉图职业教育集团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教集团公共培训资源效用,规范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集团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由集团按照“统筹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原则设立。
经认定设立的公共实训基地名称由“专业名称+实训基地”组成。
第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主要担负集团重点扶持专业技能人才以及紧缺技能人才提供公共训练服务,重点开展培训市场无法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四条 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由集团秘书处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专业负责人及教学团队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二章 公共实训基地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突出公共实训和技能鉴定的核心功能。职业技能实训项目以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无力开展的高新技能实训项目为主。技能鉴定服务侧重高端职业和新兴职业,主要开展示范性鉴定和试验性鉴定。
第六条 根据公共实训资源情况,提倡校企共同向公共实训基地投入相应的实训设备设施等训练资源,提升其实训能力和实训规模。
公共实训基地积极采用训练任务引领一体化模式,在改革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评价模式方面,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第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负责组织和承担技能竞赛以及为行业、企业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条 组织和承担技能人才继续教育,提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
第九条 担负培训紧缺技能人才的任务。
第十条 公共实训基地积极建立与行业、企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院校的紧密联系机制与合作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
第三章 公共实训基地训练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训练资源按其各自的投入渠道实施相应管理。
利用政府资金投入的训练资源,由院校按其管理制度管理,由集团统筹投入的训练资源,按集团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理事单位为公共实训基地提供资金支持或设施设备支持的,可由公共实训基地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为企业提供实训服务或者以企业实训教室(车间)冠名权。
第十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保证公共实训基地公共训练资源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公共实训基地资源使用情况向集团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集团定期对公共实训基地训练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秘书处负责对公共实训基地进行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遵守经集团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审计制度、绩效评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准入退出评估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受训者申领专项实习经历证书的,应参加公共实训基地组织的技能考核。专项能力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长吉图职业教育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